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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申報減免所得稅(營利事業、個人)應於災後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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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申報減免所得稅(營利事業、個人)應於災後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

災害損失申報減免所得稅(營利事業、個人)應於災後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

凡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所造成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俾減免所得稅。
詳情與申請書表請參閱財政部國稅局網頁:
http://www.ntbna.gov.tw/…/ETW1…/CON/1358/5258397763454507111

一、所得稅: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受災戶因豪雨、颱風導致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如您對稅務減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嘉義縣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76969 或 05-3620909 轉分機 721、722 或 724 至 726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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